文档介绍
一、为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农业技术人员的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鼓励多出成果、多出人才,培养和造就一支高素质的专业技术人才队伍,促进农业科技进步和生产力发展,根据国家和省专业技术资格评审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各专业特点,制定本标准条件。
二、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名称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高级农艺(畜牧、兽医)师、农艺(畜牧、兽医)师、助理农艺(畜牧、兽医)师、农业(畜牧、兽医)技术员。
三、对符合本规定申报条件的人员,通过评审或考试(面试)与评审相结合方式进行评价,取得相应农业系列专业技术资格,表明其具有承担相应专业技术岗位工作的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