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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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定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内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各类组织中,正在从事档案专业工作的在职在岗技术人员。
一、副研究馆员职称
申报副研究馆员职称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
(一)持有博士学位,且在获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已满2年。
(二)持有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且在获得馆员职称后,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已满5年。
(三)从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的人员,按照以下学历、资历要求进行申报:持有博士学位,且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2年以上;持有硕士学位,且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8年以上;大学本科学历,且从事档案专业技术工作12年以上。
自取得中级职称(或国家机关流动到企事业单位人员开始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来,需满足以下条件:
(一)对档案工作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有深入了解。
(二)全面掌握档案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具备高质量完成业务工作的能力和素质。
(三)能够制定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档案工作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具有较强的档案业务问题研究能力,并有高水平的代表性技术成果。
(四)能够指导馆员的工作和学习,在培养和指导中青年业务骨干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五)能够对本单位内设机构及下属单位的档案工作进行监督和指导。
(六)完成各年度的岗位职责工作目标,无发生任何责任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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