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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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适用于各类企业及事业单位中,从事农业技术推广、研发、教育培训、研究分析、生产指导、技术监督、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相关工作的农学、园艺学、植物保护学、水产学、草学、畜牧学、兽医学、农业生态与资源保护学、农业机械化技术、农产品加工与质量控制、农村合作组织管理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任职资格名称及其级别如下:农业技术员对应的是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助理农艺师(助理畜牧师、助理兽医师)对应的是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农艺师(畜牧师、兽医师)对应的是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高级农艺师(高级畜牧师、高级兽医师)对应的是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正高级农艺师(正高级畜牧师、正高级兽医师)以及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适用于县乡及以下层级)对应的是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长期在县乡及以下农业农村一线及各类涉农企业中从事技术推广工作,并已取得农业系列副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若满足条件,可申请成为农业技术推广研究员。原本具备水产类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在农业系列中,可以申请畜牧类资格。原本在工程系列中具备农业机械化类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申请农艺师类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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