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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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对象
本省各类各级医疗卫生机构的在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均适用。此条件同样适用于国有企业、民营(包括康复、养老、体检等领域)等行业的医疗卫生机构,并依据医院等级或行政归属关系对应相应的申请条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离退休人员不得进行申报。
二、职称等级及作用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分为三个层级: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进一步细分为士级和师级,高级职称则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具体而言,医(药、护、技)士属于初级(士)专业技术职务;医(药、护、技)师属于初级(师)专业技术职务;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属于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副主任医(药、护、技)师属于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而主任医(药、护、技)师则属于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三、资格称谓
(一)医疗类别:主任医师、副主任医师、主治(主管)医师、医师以及医士。
(二)药学类别(包含中药学):主任药师、副主任药师、主管药师、药师以及药士。
(三)护理类别:主任护师、副主任护师、主管护师、护师以及护士。
(四)技术类别:主任技师、副主任技师、主管技师、技师以及技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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