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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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适用范围
本条件适用于本省公证机构中依法持有公证员执业证书并从事公证工作的人员,但不包括具备公务员身份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的公证员,以及已离退休的公证员。
二、职称称谓及评定方法
公证员的职称级别分为正高级、副高级、中级、助理级,依次对应的称谓为:公证员、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其中,公证员和二级公证员采用专家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定,三级公证员可通过考核认定或专家评审的方式评定,而四级公证员则通过考核认定的方式进行评定。
三、具体标准
(一)公证员
拥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且已取得二级公证员职称并被聘任至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满5年。
(1) 具备全面且深厚的法学理论知识,精通本领域的法律法规、政策及本单位的相关规章制度,并熟悉与本职工作相关的其他学科知识。
(2) 在公证业务及公证管理方面拥有丰富的经验,处理过大量在本专业领域具有重大影响的公证法律事务,且业务处理质量优良,近五年内在质量检查中未发现不合格案卷。
(3) 能够独立承担某一领域的公证员管理工作,有效组织和协调处理重大、复杂、疑难的公证法律事务,并能办理、指导新兴公证业务的开拓。
(4) 工作成绩显著,能够指导二级公证员、三级公证员、四级公证员进行公证工作,在推动公证机构依法决策、依法运营、依法管理方面做出重要贡献。
(5) 具有较强的理论研究能力,能够组织并领导公证事务理论、政策和实务的重大课题研究,取得重要的研究成果,在推动公证制度改革与发展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并拥有具有较高影响力的代表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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