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一、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职称设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初级为医(药、护、技)士、医(药、护、技)师;中级为主治(主管)医(药、护、技)师;高级分为副高级和正高级,副高级为副主任医(药、护、技)师,正高级为主任医(药、护、技)师。
二、卫生系列初、中级职称通过参加统一考试方式取得;高级职称通过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授权的评委会组织评审取得。
三、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依法从事医疗、公共卫生、预防保健、药学、护理、医学技术等工作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评审。适用专业根据卫生健康行业发展和需要适时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