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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自治区司法鉴定机构中,从事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司法鉴定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 司法鉴定人员的职称级别包括:正高级司法鉴定师、副高级司法鉴定师、中级司法鉴定师、初级司法鉴定师。其中,正高级司法鉴定师对应正高级别,副高级司法鉴定师对应副高级别,中级司法鉴定师对应中级别,初级司法鉴定师对应初级别。司法鉴定人员的职称根据司法鉴定执业类别分为四个专业方向,即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类、环境损害类。其中,法医类的职称名称为:主任法医师、副主任法医师、主检法医师、法医师;其中主任法医师对应正高级别,副主任法医师对应副高级别,主检法医师对应中级别,法医师对应初级别。其他专业方向的职称名称后需标注,例如初级司法鉴定师(物证类)等。原司法鉴定人员职称与统一后的司法鉴定人员职称对应关系为:原助理工程师对应初级司法鉴定师,原工程师对应中级司法鉴定师,原高级工程师对应副高级司法鉴定师,原正高级工程师对应正高级司法鉴定师,原法医类司法鉴定人员的职称名称保持不变。司法鉴定人员的职称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岗位等级相对应,正高级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初级别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至十三级。
- 申报人员必须持有《司法鉴定人执业证书》。
- 司法鉴定人员的职称需通过相应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并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备案后方可获得。
- 破格申报的条件按照评审年度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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