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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评审标准适用于全区范围内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个体经济组织中,专门从事文书档案、人事档案、教学档案、医疗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等专门档案工作以及档案研究教育工作的在职在岗专业技术人员。
- 本评审标准着重强调品德、能力和业绩的评价导向,坚持将职业道德作为评价的首要条件,对于违法、失信以及学术不端的人员,在评审中将实施一票否决制,以此激励档案人员提升职业道德操守。同时,切实避免过分依赖学历、资历、论文和奖项的倾向,更加注重考察专业人才的专业性、创新性和实际贡献。
- 档案系列专业人员的职称名称设定为:研究馆员、副研究馆员、馆员、助理馆员以及管理员。其中,研究馆员对应正高级职称,副研究馆员对应副高级职称,馆员对应中级职称,助理馆员和管理员则对应初级职称。档案系列专业人员的职称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紧密相连,正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一至四级,副高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五至七级,中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八至十级,助理初级职称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一、十二级,而管理员初级职称则对应专业技术岗位十三级。
- 档案系列专业人员的职称需经过相应评审委员会的评审,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进行核准备案后方可正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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