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以下为宁夏公证员职称评审政策文件部分内容展示,如需了解详情,请直接下载本文件!
一、为确保对我区公证人员的学识水平与能力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根据国家及自治区相关法规,并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特此制定以下评审标准。
二、此评审标准适用于在我区公证岗位上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对于已取得非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并已在公证机构执业的人员,若满足本标准条件,可根据工作需要申报评审对应的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三、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名称分别为:初级公证员(四级)、中级公证员(三级)、副高级公证员(二级)及正高级公证员。
四、公证系列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价方式如下:一级和二级公证员需通过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三级和四级公证员则可通过评审或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申报一级和二级公证员资格的人员,必须参加统一组织的公证员专业知识水平考试,并取得合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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