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文档名称:宁夏中小学(幼儿园)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所属标签: 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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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从事中小学教育的专门机构以及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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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一.本评审条件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普通中小学校、幼儿园、职业中学(专门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从事中小学教育的专门机构以及与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全区中小学教师系列专业技术职称名称按级别分为:三级教师(员级)、二级教师(助理级)、教师(中级)、高级教师(副高级)、正高级教师(正高级)。

三.基本要求

1.具有相应层次的教师资格及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在教育教学一线工作,切实履行岗位职责和义务,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等工作任务,且符合教育部门(单位)的相关规定;正校级领导授课(听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的三分之一,副校级领导达到二分之一;中层领导、兼任学校其他工作的教师任1门课程的教学工作,授课时数达到本学科专任教师的二分之一;

2.教育教学成绩良好,所带班级、任教学科的学生满意度与教学质量考核(测评)均达到合格等次以上;

3.积参加各级各类在职培训学习,不断提高自身专业素养与教育教学能力,继续教育符合自治区的统一规定;

4.职业中学专业课教师和实习指导教师,还须具有与申报职称相对应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义务教育教师的毕业专业、任教学科、教师资格之间是否一致不做统一要求;

5.年度考核要求:申报正高级教师、高级教师近5年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申报教师近4年须达到合格以上等次;

6.身心健康,能正常参加教育教学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