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本评审条件适用于我区企事业单位和自由职业者中从事艺术表演、艺术创作、艺术管理、技术保障等艺术专业的在职在岗人员:
(一)艺术表演:演员、演奏员等;
(二)艺术创作:编剧(含作词、戏剧史论等)、导演(编导)、指挥、作曲(含音乐设计等)、摄影师(摄像师)、舞台美术设计师(含艺术创意设计、人物造型、服装、动漫游戏设计、灯光音响、视频设计等,简称:舞美设计师)、美术师(含绘画、雕塑、书法、篆刻、美术评论等)、录音师、剪辑师等;
(三)艺术管理:演出监督等;
(四)技术保障:舞台技术等。
2.艺术系列专业技术职称级别分为:四级(初级)、三级(中级)、二级(副高级)、(正高级),为体现专业属性,职称名称以级别加专业命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