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文档名称:青海中小学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所属标签: 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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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可申请评审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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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一、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合格学历,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基本条件、资格资历、业绩成果等要求,在中小学教育教学一线任教的教师,可申请评审相应的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资格。

二、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级分为:三级教师、二级教师、教师、高级教师和正高级教师。

三、本评价标准适用范围为:普通(民办)中小学、职业学校、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教班和残疾儿童康复教育机构的教师及按事业单位管理的各级教科研、电化和装备教育、青少年校外教育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中具有中小学教师资格的在职教育教学人员。

四、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教育教学能力,切实履行教师岗位职责和义务。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按照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任现职期间平均每年完成90学时继续教育培训(含公需科目培训30学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