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一.为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职称评价机制,科学、客观、公正地评价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人才,贯通高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发展通道,促进高素质体育人才队伍建设,充分发挥职称评审在运动防护师人才培养发展中的激励作用,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条件。
二.运动防护师专业技术职称名称为:
正高级职称:正高级运动防护师
副高级职称:高级运动防护师
中级职称:中级运动防护师
初级职称:初级运动防护师
三.本条件适用于从事运动防护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和高技能人才。
四.申报运动防护师职称应具备运动医学、运动康复、运动人体科学、针灸推拿、康复治疗技术等相关专业背景,或获得康复治疗师资格、医师执业资格、护士执业资格、按摩技师资格及其他与运动防护工作相关的资格证书,或经过运动解剖学、运动生理学、运动心理学、骨科临床检查与诊断、运动损伤治疗学、体能与康复训练、运动贴扎等门以上运动防护相关专业课程系统学习。其中,申报中级运动防护师以上职称的,还应具备指导、培养运动防护人员的能力。
五.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相应岗位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