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一.本条件适用于山东省所属的,经国家出版主管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等出版单位中,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山东省从事与出版物策划、数字出版相关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参照执行。
二.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正高级,名称分别为副编审、编审。副高级、正高级职称均采取测试与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
三.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参加继续教育,完成规定的继续教育学时。
四.出版单位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需持有有效期内的责任编辑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