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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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规定适用于本市经由国家出版主管机构依法核准设立的图书、期刊、音像、电子以及网络出版机构中,专门从事出版专业工作的技术人员。同时,经本市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连续性内部资料编辑机构,以及地方志、党史、年鉴编辑机构中全职从事编辑出版工作的专业人员,也应参照此规定执行。
二、出版专业人员的职称划分为初级、中级、副高级和正高级四个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为助理编辑、编辑、副编审和编审。
三、初级和中级职称的评定采取以考试代替评审的方式。通过出版专业人员职业资格考试获得的初级和中级职业资格,即对应相应级别的职称,并可作为申报更高职称的条件。对于副高级和正高级职称的出版专业人员,则采取评审的方式,主要考察申报者的政治态度、职业操守、从业道德、专业技术能力、专业理论素养以及专业工作成果。
四、上海市出版系列高级职称评审委员会负责本市出版系列编审、副编审职称的评审工作。评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上海市新闻出版局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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