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名称:上海律师、公证员系列高级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所属标签: 律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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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申报范围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本市户籍;(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三)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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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报范围
在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的专职律师、在本市公证机构执业的公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本市户籍;
(二)持有有效期内的《上海市居住证》;
(三)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
当年度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人员,不受理申报(按规定已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公证处在编在岗申报人员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缺额申报。对于上年度评审未通过的人员,除有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外,本年度原则上不予受理申报材料。
二、申报条件
(一)基本条件
1.遵守宪法和国家法律、法规,恪守职业道德,最近3年内无司法行政处罚或律师、公证行业处分记录,无尚未结案的行业违纪违法调查事项;
2.具有较高的业务能力和丰富的业务工作经验。
(二)申报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条件
二级律师、二级公证员为副高级职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