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文档名称:上海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所属标签: 档案职称

文件大小: 0.02M      上传时间: 2024-06-24     下载次数: 0

文档简介: 一.、申报范围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从事档案(不包括人

下载文档

文档介绍

一.、申报范围

1、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上海市居住证且在有效期内、近2年内在本市累计缴纳社会保险满12个月,且在本市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从事档案(不包括人事档案)工作的在职专业人员,不包括各类院校从事档案教学工作的教师。

2、今年达到退休年龄或已办理退休手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接受申报(按国家规定办理延长退休手续的除外,申报时需提供延长退休审批表)。

3、上一年度未通过档案系列副研究馆员任职资格评审的专业技术人员且本年度无重大业绩和突出贡献的人员不接受申报。

4、事业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专业技术岗位设置情况,按岗位缺额推荐申报。

二.学历、资历条件

1、获得博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2年。

2、具备硕士学位、大学本科学历或学士学位,取得馆员职称后,在相应专业技术岗位任职满5年。

3、对长期在基层一线从事档案专业基础性工作,工作业绩显著、贡献突出的人员,累计从事档案专业工作满20年以上,且任馆员职务满7年以上的申报人员,由单位推荐,经审核同意后,大专学历也可申报副研究馆员资格。对于受聘馆员职务后取得更高学历者,在取得学历后从事相关专业技术工作满一年,方可按取得的学历或学位所对应的相关资历条件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