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名称:山西卫生系列高级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所属标签: 卫生系列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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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人员范围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护、药、技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下列人员不得申报: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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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员范围
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中,从事医、护、药、技工作并符合申报评审条件的在职在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
下列人员不得申报:
1.公务员(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
2.退休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或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以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开始收受申报评审材料之日为界);
3.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且在受处分期间的;
4.医疗事故责任者三年内;
5.医疗差错责任者一年内;
6.申报年度内严重违反医德医风、学术造假和职业道德严重缺失者,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评审专业
申报人员可根据自己从事的专业技术工作实际,参照《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评审专业目录》(附件1),确定申报评审专业。
申报评审的专业,原则上须与现从事专业和现有职称专业相一致。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医疗类、护理类职称,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并按规定进行注册,取得相应的执业证书。
(二)学历和资历条件
1.副高级职称
(1)副主任医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学位,任主治或主管医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主治或主管医师职称且聘任的);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在县级及以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任主治或主管医师满7年(即2016年底前取得主治或主管医师职称且聘任的)。
(2)副主任护师
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或学士及以上位,任主管护师满5年(即2018年底前取得主管护师职称且聘任的);具备本专业或相近专业大学专科学历,任主管护师满7年(即2016年底前取得主管护师职称且聘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