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文档名称:天津技工院校教师职称评审标准【同步更新2024版】

所属标签: 教师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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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简介: 一、实施范围本市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市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非公办技工院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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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介绍

一、实施范围

本市公办技工院校(含技师学院、高级技工学校、技工学校)中从事技工教育、教学、教研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本市各级技工教育教研机构教研人员和非公办技工院校、职业培训机构教师可参照执行。

二、级别设置

(一)文化、技术理论课教师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其中,初级职称设为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助理讲师;讲师;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

(二)生产实习课指导教师分为初级、中级、高级。其中,初级职称分设员级和助理级,高级职称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各级别对应的职称名称分别为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实习指导教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

三、评价方式

(一)初级职称(助理讲师、三级实习指导教师、二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单位聘任方式。用人单位按照《天津市用人单位聘任初级职称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1号)规定,对符合评价标准(见附件)的人员进行业绩考核后,自主聘任其初级职称。

(二)中级职称(讲师、实习指导教师)、高级职称(高级讲师、正高级讲师、高级实习指导教师、正高级实习指导教师)采取评审方式。职称评审委员会召开专家评审会议开展评审,经评审通过的人员取得相应职称,由用人单位自主聘用。

(三)鼓励具备条件的技工院校,特别是教学能力较强、教师规模较大的技工院校,按照《天津市专业技术职称自主评审工作办法(试行)》(津人社局发(2018)33号)有关规定,申请开展中级、高级职称自主评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