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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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专业技术职务设立初级、中级、高级三个层次,细分为医疗、药学、护理、技术、管理五大类别。初级职务进一步划分为士(员)级与师级,高级职务则分为副高级与正高级。具体而言,医疗类的各级职称依次为:医士(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的各级职称依次为:药士(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的各级职称依次为:护士(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的各级职称依次为:技士(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管理类的各级职称依次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对于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的初级与中级职称,采用“考试替代评审”的方式进行评定;而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的方式,同时也可结合实际情况,对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与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于民族医药等特殊专业,若国家和我省有另行规定,则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依据本《标准条件》的规定,通过统一考试或评审委员会评审并获得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管理相应级别职称的人员,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的专业技术水平与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岗位设置和实际需求进行聘任。各地应充分考虑现有的评聘模式以及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的连续性,并合理确定本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评价与聘用之间的衔接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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