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介绍
1.卫生专业技术职称设置初级、中级、高级三个级别,分为医、药、护、技、管五个类别,其中初级分设士(员)级和师级,高级分设副高级和正高级。医疗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医士(师)、主治(主管)医师、副主任医师、主任医师;药学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药士(师)、主管药师、副主任药师、主任药师;护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护士(师)、主管护师、副主任护师、主任护师;技术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技士(师)、主管技师、副主任技师、主任技师;管理类各级别职称名称分别为:研究实习员、助理研究员、副研究员、研究员。
2.卫生专业技术各类别初、中级职称实行“以考代评”方式;卫生专业技术高级职称原则上实行“考评结合”方式,也可结合实际,对正高级职称采取“答辩评审”方式。民族医药等特殊专业,国家和我省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3.按照本《标准条件》规定,参加统一考试或经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取得卫生专业技术或卫生管理相应级别职称者,表明其已具备相应级别专业技术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进行聘任。各地应充分考虑现有评聘模式和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求,保持政策延续性,合理确定本地卫生专业技术人员评价和聘用衔接关系。